持外籍护照申请中国大学不具备资格条件?原因可能是国籍冲突

发布时间:2022-12-23 06:28:51   

 随着中外教育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籍学生把中国作为出国留学的首选目的地。在众多来华留学生中,华裔血统学生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尤其青睐北大、清华、交大、人大、复旦等中国知名高校,特别是后疫情时代,大量华裔学生“回国”人数激增,最近三年,国内知名高校报名人数节节攀升。在这些顶级高校中的留学生群体中大量可见黑眼睛黄皮肤,操着流利的汉语,与国内学生几乎没有区别的华裔留学生,同时,也有部分学生因为不符合资格条件而被举止门外,明明是拥有外籍护照,为何有的符合条件,有的就不符合呢,今天小编就聊聊在这个群里最常见的“国籍冲突问题。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

(一)国籍冲突的三种类型

1)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外籍、一方是中国国籍,且孩子在中国出生。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此类儿童我们一般认为其具有中国国籍,但由于有些国家的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使该儿童也能够取得其外国籍父母一方所在国的国籍,进而造成国籍冲突。

2)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外籍、一方是中国国籍,且孩子在国外出生。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此类儿童根据其父母国籍及是否定居外国等不同情况,该儿童既可能是中国国籍也可能是外国国籍,国籍认定较为复杂。

3)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国籍,且孩子在国外出生。

这一类的儿童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中国夫妇因工作、学习、旅游等事由临时出国期间在实行出生地主义国家所生子女,此类儿童可能会存在国籍冲突;二是中国夫妇中如有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已在外国定居,且该儿童在出生时即取得所在国国籍的,我们认为此类儿童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只具有外国国籍,故不存在国籍冲突。

目前我们对国籍冲突儿童进行国籍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2008年,公安部和外交部又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国籍法第五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如果儿童在外国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是儿童的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都在外国定居的;

二是儿童的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在外国定居的;

三是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在外国定居的。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是对于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国籍,孩子在国外出生的情形,比如以孩子在美国为例,如果出生时,父母均未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那么孩子就默认为具有中国国籍,往来中国,孩子一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如果父母取得永久居留权,那么不具有中国国籍。

注意,具有和持有是两个概念,现实中,很多孩子从未申请过中国国籍,但是申请时也会被拒绝,特别是对出生时有一方或者两方是中国公民的申请者,高校会严格审核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一方是否取得所在国永久居留权,如果未取得,同样会被拒绝,目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的留学生申请系统里都要求学生上传居留信息,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在招生简章就此做了明确说明。

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关于国籍取得的立法原则不同。由于我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容易导致与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产生国籍冲突,也容易与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产生国籍冲突,更容易与血统主义兼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产生国籍冲突,对于国籍问题,目前的法律文本只有两个,一个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个是2008年的“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等孩子18岁,向中国住所在国大使馆或者孩子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放弃”或者“退出”中国国籍申请,同时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此时才符合报考中国大学的资格条件。